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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工作条例
信息分类: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09 16:02:32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促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分党委(党总支)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教学和科研,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广大青年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来进行。充分发挥分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自身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党员100人以上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分党委)。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可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等委员,分党委成员需报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进行,应报校党委批准。党委(党总支)委员任期未满因故出现空缺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选。必要时,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分党委(党总支)可根据编制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校党委审查和监督。在分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行使党员大会的职权。
 
第三章 分党委(党总支)的职责
第七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按照校党委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八条 参与讨论、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行政管理、学科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理论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1.分党委(党总支)要根据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分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
2.分党委(党总支)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发展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大在高知群体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积极发展学生党员。
3.分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4.分党委(党总支)要加强自身建设,通过理论学习,不断增强党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5.分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按照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荐先进参与学校评比。
6.分党委(党总支)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何通报情况,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党员每月参加1-2次组织生活,每学期参加一次民主生活会。
7.分党委(党总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依法办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8、分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建设有关活动,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对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单位党员和上级党组织及纪委报告。
第十条 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分党委(党总支)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按照党中央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分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相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第十三条 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分党委(党总支)成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分党委(党总支)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分党委(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安排分党委(党总支)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分党委(党总支)会议。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检查、督促分党委(党总支)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分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和校党委报告工作。
3.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分党委(党总支)委员的学习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根据议题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5.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
6.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7.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妇女、统战工作。
8、完成上级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和教育管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分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分工负责分党委(党总支)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方面的工作。
1.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书记贯彻落实分党委(党总支)的决议、决定。
(2)按计划组织分党委(党总支)的组织生活。
(3)组织党内评先、评优等活动。
(4)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5)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6)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管理党费,党员统计等工作。
2.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书记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2)做好本单位优秀教工和学生的典型宣传工作。
(3)指导、协调和参与本单位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3.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书记抓好反腐倡廉建设。
(2)检查、了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情况,对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定期向分党委(党总支)及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5)协助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的违纪案件。
4.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书记抓好本单位的党外代表人士、民主党派、高级知识分子的统战工作。
(2)做好干部选拔和组织发展工作。
青年、保卫等委员应分工负责分党委(党总支)中相应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分党委(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分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院部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领导体制的重要组织形式,是院部领导班子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决策的基本制度,分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要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确保出勤率,狠抓落实。
第十九条 会议制度。分党委(党总支)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习制度。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党内和分党委(党总支)内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一切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切实解决群众困难。
第二十四条 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党员、爱护党员、依靠党员,增强党员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分党委工作计划,健全制度,确保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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