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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信息分类: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2-11-09 16:00:01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校的阵地与熔炉作用,加强我校党校的建设,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中层干部、党务工作者和其他先进分子的阵地,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场所,是党员和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为指导,以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问题为重点,坚持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原则,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党委设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党校,各学院分党委经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分党校。
第五条 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校长由组织部长兼任。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分党委书记兼任,分党校副校长由学院分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职责:
1.按类别、分层次对入党积极分子、党员、中层干部、党务工作者和其他先进分子等进行培训;
2.指导分党校的工作,制定各类班次的教学计划,规范教学内容;
3.负责党校教师的聘任、培训和考核;
4.做好教材编写和选定、教学组织和考务工作等日常工作;
5.组织党校开展教学改革与研讨,加强同全国高校党校系统的联系,积极承担横向科研合作项目;
6.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分党校工作职责:
1.根据校党委和党校的工作部署,结合分党校的实际制定分党校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2.做好分党校学员的选拔工作。选拔一般要经过递交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荐、分党校审批、报学校党校备案等程序。
3.对分党校学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4.自行组织命题,做好党校学员结业考试工作。
5.培训结束后,根据学员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结业学员名单,报校党校统一编号,核发结业证书,按学员总人数5%评选优秀学员,报校党校颁发荣誉证书。
6.完成校党委、校党校以及学院分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教学与培训
第八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中层干部学习班、党务工作者培训班等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为主。
第九条 党校各班次的教学根据课程规划和培训对象的实际,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教育培训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党校教师由校党校负责聘请,由具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和政策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两课”教师和教育、管理等学科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二条 党校教师的职责。党校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的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备课,精心施教,讲求教学实效;增强党性,端正党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开办党校所需的各项经费列入学校的财务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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