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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转党组织关系须知
信息分类: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4-05-26 09:22:11   点击率:
 
一、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一)具体流程: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由自己携带,并妥善保管。
1、本人先与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单位党组织联系,核实确认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单位名称。
如有些企业内部有党支部,但没有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党员组织关系需挂靠在当地某一级党组织下。有些毕业生党员在核实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时,没有认真核实,想当然地直接在工作单位名称的后面加上“党委”,而该单位却因没有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而无法接收,致使毕业生党员不得不回学校重新办理,带来了诸多不便;有些毕业生党员将工作单位党组织的名称写错了,使其工作单位党组织无法接收介绍信,自己也不得不回学校重新办理。
2、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单位党组织的准确名称、地址报至所在分党委并交齐党费;
3、按各学院分党委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有关转接手续;
4、及时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并在转接关系一个月内将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回执用挂号信邮寄或传真至原所在学院分党委。
以往一些毕业生党员在工作报到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交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本部门领导,委托办理;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党员提出了试用期满再转入组织关系的要求,致使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和遗失,给毕业生本人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因此,毕业生党员在报到时,必须亲自前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单位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二)转出组织关系的种类:
1、在省内工作或学习的,党员组织关系可以直接转移至省内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党政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分党委),党的关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所属基层党委。例如,到某县某镇的企业或单位工作的,介绍信开到中共某县委组织部。又如,到省内大学(学院)工作的,介绍信开到省内某大学(学院)党委组织部,到市属大学(学院)工作的,介绍信开到中共某市委组织部。
2、到省外工作的,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所去省的地、市、州、县(区)党委组织部。例如,到某省某县某单位工作的,应将介绍信开到中共某县委组织部;到特区、直辖市某单位工作的,如深圳市南山区某单位,应将介绍信开到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组织部。
 到省外高校工作或学习的,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的省(市、自治区)委高校(教育)工委组织部(处)或省(市、自治区)委组织部。如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中共浙江省教育工作委员会党委、广西高校工委组织部、上海市科教党委组织部干部处、无锡市委组织部。
3、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党员组织关系可直接转移至该单位党委(直属党委)。
4、到部队工作的,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将介绍信开到部队师一级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
5、凡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或因其它原因无法接收组织关系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至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6、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和毕业后拟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以及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党员,可以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7、办理了人才储备或挂靠手续的,可转至人才服务中心党委。
如:湖北省人才交流中心党委。
非武汉生源毕业生党员在武汉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档案托管手续的,可以将组织关系转移至武汉市人才交流中心党委。
8、武汉市生源毕业后户口档案自动托管至武汉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回生源地),组织关系转至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如:武汉市汉阳区区委组织部、武汉市后湖党工委、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党委。
9、考取本校研究生或留校工作的,由各学院分党委开出介绍信,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填写“研究生分党委”或其“XX分党委(党总支)”。
各分党委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在学生管理系统中提交党员组织关系去向,同时统计好组织关系预转省内与预转省外的人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党委组织部领取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要求统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发给毕业生党员。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党员本人应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及时到原所在分党委办理介绍信更改登记手续,办理更改手续时,须交回原介绍信。
 二、组织关系的校内接转
 1、党员在校内各分党委之间调动时,由党员本人持人事处下达的介绍信或相关文件,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再到所去分党委(党总支)报到。
 2、党员在所在的分党委内部跨支部调动的,不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丢失的处理
党员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党员本人要立即向转出前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写出书面报告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分党委(党总支)应对丢失情况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且时间不超过6个月(从介绍信或证明信开出时间算起),分党委(党总支)应提出书面意见,党委组织部可予以补办组织关系;丢失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再补办,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处理
 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超过6个月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3、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由自己携带,并负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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